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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到就毁了它:专利权属争议期间,原权利人可否故意放弃专利权
发布日期:2025-03-07 06:25    点击次数:93
 

专利权是经国家行政审查后授予的有期限的垄断市场的权利,该权利有效存续的条件之一是持续交纳专利年费。“诚实信用”是市场活动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恪守诺言,维持市场道德秩序,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一、人员流动与知识产权归属纠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成为一种正常现象。但是人员流动也会带走原雇主的技术和其它知识产权,我国因离职或者合作研发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非常多。在发生权属纠纷后,权利的原持有人或原登记人有时会采取不缴纳专利年费、或者主动放弃权利等致使权利失效的行为,这些行为实际上是侵害了实际权利人的财产权,会面临赔偿。

二、案例分析:专利权属争议期间

不履行善良管理义务的损害赔偿

(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公开一个“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不履行善良管理义务的损害赔偿”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涉案的发明人(原审被告)完成的涉案专利是原审原告的职务发明,涉案专利的申请人(专利授权时登记的专利权人)是某研究所和某公司,申请日为2009年9月28日,授权日为2012年5月30日。专利申请被原告发现后,分别于2010年、2011年提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诉讼。在第二次诉讼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某研究所和某公司作为登记的专利权人,未缴纳涉案专利授权后的第二次年费,导致涉案专利权于2012年9月28日被终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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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与法律思考

为此,一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判决某研究所和某公司对原告做出经济赔偿。最高法院认为:在专利权属纠纷期间,如果登记的专利权人故意不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失效,致使实际的权利人不能得到该专利权,这实际上是给专利权人造成财产损失,是侵犯实际权利人的财产的侵权行为,应当给予赔偿。

但是,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一审判决的50万元的赔偿数额(含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持一审判决的理由有“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权在终止失效时的市场价格”“原告也存在一定过失”。也许原告因失去职务发明的专利权、致使该技术成为公有技术所遭受的损失会远大于50万元,但我们也只能从这样的判例中分析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许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否则就不能遏制不诚信行为,不能建立诚信的市场秩序;另外,作为原告(实际权利人)确实也应该在发生权属纠纷时积极关注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发布于:上海市